1、為提升執業藥師隊伍素質,加強執業監管,2019年3月20日,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了新版《制度規定》和《考試實施辦法》。新政提高了執業藥師學歷準入門檻,此外,考試周期、相關專業、免考條件都有較大變動。
2、《制度規定》規定,將建立執業藥師個人誠信記錄,對其執業活動實行信用管理。執業藥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接受表彰獎勵及處分等,作為個人誠信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
我國執業藥師制度建立於1994年。現行執業藥師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為1999年由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原人事部***同修訂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1999〕34號,以下簡稱“34號文”)。該文明確規定了執業藥師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考試、統壹註冊和統壹管理。多年來,執業藥師隊伍在指導公眾安全合理用藥以及保障藥品質量安全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截至2018年底,通過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已經達到103萬。隨著新的法律法規實施和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發展,34號文已經無法適應執業藥師隊伍發展和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
為提升執業藥師隊伍素質,加強隊伍專業性,突出崗位實踐要求,《制度規定》提高了執業藥師學歷準入門檻,將最低學歷要求從中專調整為大專,並適當提高相關專業考生從事藥學(中藥學)崗位的工作年限。<br><br>根據《制度規定》,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壹: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5年;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3年;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制度規定》還明確,執業藥師應按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為促進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執業藥師誠信體系,形成執業藥師管理大數據,《制度規定》明確執業藥師註冊須通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根據《制度規定》,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者,應當通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註冊管理機構申請註冊。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制度規定》還強調,建立執業藥師個人誠信記錄,對其執業活動實行信用管理。執業藥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接受表彰獎勵及處分等,作為個人誠信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
為解決基層執法難題,針對執業藥師在職不在崗、《執業藥師註冊證書》掛靠、企業不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等問題, 《制度規定》規定,申請註冊者,必須遵紀守法,遵守執業藥師職業道德,無不良信息記錄。
《制度規定》提出,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配備,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制度規定》明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三年內不予執業藥師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制度規定》強調,持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並作為個人不良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買賣、租借《執業藥師註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制度規定》通過明確對執業藥師及執業單位違規行為的懲處措施,使基層監管有法可依。通過建立執業藥師誠信記錄以及執業藥師大數據管理,對有不良信息記錄的執業藥師申報註冊時,在不良信息記錄撤銷前,將不予批準註冊。
此外,《制度規定》還明確了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的銜接,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壹級職稱的條件”。<br><br>為推動港澳臺與內地(大陸)藥學技術專業人員的技術交流,壯大執業藥師隊伍,《制度規定》還增加“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申請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註冊、繼續教育、執業等活動,參照本規定辦理”等有關條款。
值得關註的是,同步印發的《考試辦法》將考試周期由兩年調整為四年,要求“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為保證新舊制度平穩銜接和過渡,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還在相關通知中明確,參加2018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專及以上學歷(學位)的應試人員,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試成績繼續有效,並按照四年壹個周期順延至2021年。符合34號文要求的中專學歷人員(含免試部分科目的中藥學徒人員),2020年12月31日前可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規定執行,各科目成績有效期最遲截至2020年12月31日。針對以上通知,233網校附上政策解讀:
1、原1999年修訂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已經無法適應執業藥師隊伍發展和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所以,現在發布新的制度規定和考試辦法來提升隊伍素質,加強執業監管!
2、為提升執業藥師隊伍素質,加強隊伍專業性,突出崗位實踐要求,《制度規定》提高了執業藥師學歷準入門檻,將最低學歷要求從中專調整為大專,並適當提高相關專業考生從事藥學(中藥學)崗位的工作年限。(查看最新報考條件)
3、《制度規定》強調,建立執業藥師個人誠信記錄,對其執業活動實行信用管理。執業藥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接受表彰獎勵及處分等,作為個人誠信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
4、企業不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將由縣級以上藥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配備,並予以處罰。
5、持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並將不良信息錄入註冊管理系統;買賣、租借《執業藥師註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6、建立執業藥師誠信記錄以及執業藥師大數據管理,對有不良信息記錄的執業藥師申報註冊時,在不良信息記錄撤銷前,將不予批準註冊。
7、《制度規定》再次明確了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的銜接,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壹級職稱的條件”。
8、為壯大執業藥師隊伍,增加“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申請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註冊、繼續教育、執業等活動,參照本規定辦理”等有關條款,鼓勵港澳臺居民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考試。
9、《考試辦法》將考試周期由兩年調整為四年,要求“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