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向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報告企業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物的產量、貯存量、流向、處置等相關信息。
3.各部門、車間的危險化學品必須送至企業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理部門統壹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4.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堆積可燃危險廢物。
5.危險化學廢物的貯存、運輸和處置必須根據危險化學廢物的特性進行分類。禁止將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化學品廢物未經安全處置而混合、貯存、運輸和處置。
6.運輸危險化學廢物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
7.危險化學廢物的容器、包裝物以及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廢物的場所和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8.危險化學廢物的包裝應易於回收、處置或在環境中消化。
9.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和其他物品改作他用時,必須經過去汙、消毒後,方可使用。
10.危險化學品廢物轉移,企業安全技術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和辦理廢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物品移出和接受地縣級以上環保局申報。
11.安全技術部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廢物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事故應急措施。
12.因事故造成危險化學品廢物嚴重汙染環境時,安全技術部門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少對環境的汙染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經理、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