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是以國家規定為依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包括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可以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給予支付的藥品。
1.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進行管理。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應當是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有市場保障,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藥品:(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收載的藥品;(2)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標準的藥品;(3)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正式進口的藥品。
2.下列藥品不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1)以營養滋補為主的藥品;(2)可部分入藥的動物及動物臟器、幹(水)果;(3)以中藥材、中藥材為原料制成的各種酒制劑;(4)各種藥品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制劑;(5) 血液制品、蛋白質制品(特殊適應癥和急救、搶救除外(特殊適應癥和急救、搶救除外);(6)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藥品。
三、《藥品目錄》分為 "甲類目錄 "和 "乙類目錄"。"甲類目錄 "中的藥品是指臨床治療必需、應用廣泛、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價格低廉的藥品。"甲類目錄 "由國家制定,各地不得調整。"乙類目錄 "中的藥品是指臨床治療中可選擇使用、療效好、價格在同類藥品中略高於 "甲類目錄 "的藥品。乙類目錄》由國家制定,各統籌地區可適當調整,品種增減之和不得超過國家制定的《乙類目錄》藥品總數的15%。
四、《藥品目錄》原則上每兩年調整壹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藥品目錄》也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