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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哪些行為屬於違規

壹、醫生違法行為有哪些

過度檢查,顧名思義是指在醫院接受與自身病情無關的檢查過多,超出範圍。尤其是取消藥品加成後,出現了部分醫院通過“大檢查”來“補貼”取消藥品加成後的損失。在此公布的草案中,明確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四類違規行為:

1,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的;

2,違法違規使用診療技術、藥物或者醫療器械的;

3,篡改、偽造、隱匿、銷毀、丟棄病歷資料的;

4,接受患者及其近親屬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同時,草案還嚴格規定: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有以上四類情形之壹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違規行為有哪些?

1、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2、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資料服務的;

3、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4、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5、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6、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7、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8、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9、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10、未按照規定進行和保存、處理屍體的。

總結過度檢查,顧名思義是指在醫院接受與自身病情無關的檢查過多,超出範圍。尤其是取消藥品加成後,出現了部分醫院通過“大檢查”來“補貼”取消藥品加成後的損失。在此公布的草案中,明確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四類違規行為: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的;違法違規使用診療技術、藥物或者醫療器械的;篡改、偽造、隱匿、銷毀、丟棄病歷資料的;接受患者及其近親屬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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