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產品的範圍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直銷行業發展和消費者需求確定並公布。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以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采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經營場所以外直接向消費者推銷產品的人員。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成為直銷企業,以直銷方式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產的產品。
直銷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貿易權和經銷權。第五條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第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 第七條 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申請前連續五年內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歷。
(二)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8000萬元人民幣。
(三)按照本條例規定,指定銀行已足額繳納保證金。
(四)符合信息報告和披露制度的規定。第八條 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申請文件和資料:
(壹)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二)公司章程,屬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當提供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合同;
(三)市場計劃報告,包括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在服務網點區域內從事直銷活動的方案;
(四)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五)擬與直銷員簽訂的銷售合同樣本;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同意按照本條例規定使用保證金的協議。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和資料之日起 90 日內,經商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經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應當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核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應當綜合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公**** 益和直銷行業發展等因素。第十條 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本行政區域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直銷企業在其直銷活動區域內應當設立便於和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貨等服務的由企業依法提供的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文件、資料,並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程序辦理。取得批準後,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第十壹條 直銷企業涉及本條例第八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公布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名單,並及時更新。第三章 直銷員的招募和培訓 第十三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募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募直銷員。
直銷員的合法傳銷活動不作為無照經營查處。第十四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發布宣傳直銷員銷售報酬的廣告,不得以交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成為直銷員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