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屬精細化工產品,生產加工技術要求較高。農藥既是農業生產中的救災物資,必須具備壹定的質量要求,確保藥效,防止藥害。農藥又是有毒物質,在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對人畜的安全性,在使用後對環境(水、土、空氣、動植物)的影響,均應有嚴格的要求。為此,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生產(包括原藥生產、制劑加工和分裝)農藥和進口農藥必須進行登記。農藥在進入市場之前,生產廠家須向國家主管農藥登記的機構申請登記,經審查批準發證後,才能組織生產、作為商品銷售。
農藥登記制度1947年始於美國,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實行登記制度。我國農藥登記工作始於1982年,當年4月由國務院6個部委聯合頒發《農藥登記規定》,同年10月1日開始執行。
1997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全國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檢定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具體登記工作。 國內首次生產的農藥和首次進口的農藥的登記,按照下列三個階段進行:
田間試驗:由研制者提出田間試驗申請,經批準,方可進行田間試驗。田間試驗階段的農藥不得銷售。
臨時登記:田間試驗後,需要進行示範試驗(面積超過150畝)、由第三方做田間試驗,取得數據。 試銷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而進行的暫時性登記,農藥臨時登記有效期為1年,可以續展,積累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2007年前為4年)。
正式登記: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農藥須申請正式登記。正式登記有效期為5年,可以續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