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家沒有詳細要求或者規定不合理的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要求,經營者選擇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在市場上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最新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資料、計算機技術等智能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雜誌、期刊。除上述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特性並經消費者在訂購時判斷不適合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因此,消費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權益:
1.除特有的商品外,消費者可以在取回商品後七日內,在保證商品完好的前提下提無理由退貨申請。經營者應當在收到退貨商品後七日內退貨。
2.如果網絡購物的產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被告的承諾退貨,或者經營者的規定履行拆換、維修等責任。沒有國家規定和被告方承諾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達到法定解除合同標準的,消費者可以立即退貨,未達到法定解除合同標準的,可以規定經營者履行拆換、維修等責任。按照前述要求退貨、拆卸、維修的,可以約定由經營者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在此,黃浦區人民法院認為,如果消費者與經營者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發生異議,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理:
(壹)與經營者協商調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制定本規則的其他協商機構協商處理;
(三)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報請仲裁委員會進行訴訟;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