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4.懷孕不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本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壹、海南產假工資的計算
1.壹般女職工產假期間不從單位領取工資,只要有產假就享受生育津貼。2.生育的女職工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的,其生育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乘以其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年限計算。
二、產假規定
1,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4.懷孕不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三,計劃生育假和產假的區別
1.計劃生育假不是單指女職工產假,而是包括婚假、女職工產假、宮內節育環、取環、計劃生育流產、引產等各種假期,女職工可根據情況享受假期。
2.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