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更大範圍內實施生態城市建設的政策和保障措施有待完善,試點示範的經驗轉化存在瓶頸。有必要更新城市規劃建設的相關原則和理念,進壹步理清思路。
第二,我國生態城市協同建設缺乏內生動力。每個城市在加入城市群建設之前,都有壹套自成體系的發展模式和規劃。在城市群協調建設的過程中,原有城市規劃與城市群規劃相矛盾的現象屢見不鮮。關於協調的問題。
相鄰城市有相似的自然地理環境,必然會產生產業布局和發展利益的沖突。當涉及到城市自身的核心利益時,參與城市往往畏首畏尾,不願合作。由於自然稟賦不同,城市對資源的控制能力不同,對城市群的態度也不同。
我國整體生態環境不容樂觀,流域發展不平衡突出。絕大多數城市並沒有實現自身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的良性循環,大多是為了自身利益參與城市群建設,主要是為了解決自身發展問題。所有城市都想轉移汙染產業,促進經濟建設。
參與生態城市協同建設的各方對簽署的合作協議有不同的利益和態度。獲得利益的城市往往執行協議的積極性高,進度快,而失去利益的城市往往以各種借口拖延甚至抵制協議的執行。
隨著城市群的發展,這種惡性循環的弊端被進壹步放大,頂層設計不完善、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不合理、城市功能劃分不清晰不科學、錯位競爭不暢,影響了城市群的整體效率。
第三,生態城市規劃在中國的實施缺乏。我國大多數城市在確定生態城市發展思路後,都制定了包括生態城市發展目標、建設原則、建設步驟等壹系列建設規劃。
這些規劃已成為生態城市建設的指導思想。然而,在生態建設過程中,許多城市未能實施生態城市規劃,甚至許多城市的生態建設偏離了其生態城市規劃。
壹是因為生態城規劃不接地氣,過於宏觀,不具有可操作性,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其次,生態城規劃缺乏整體和長遠的預測,未能考慮到生態城建設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嚴重阻礙了科學規劃和有序建設;再次,規劃實施過程中缺乏數據監控和過程監管,問題反饋和目標整改機制不健全。
第四,生態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機制不完善。公眾參與涉及公眾對生態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生態城市建設的最終受益者是公眾,但在生態城市規劃、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政府和開發建設單位是主要參與者,公眾參與只是象征性的,社會組織很少起到協調作用。
完善生態城市建設;
原因之壹是生態城市的建設是壹個漫長的過程,很難在短時間內取得成效,公眾的參與熱情不高;其次,在生態城市建設中,公眾的生態意識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他們很少參與生態城市建設規劃的相關活動。因此,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是建設生態城市的迫切需要,鼓勵廣大公眾和各類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是我國生態城市建設有待完善的領域之壹。
“城市不是秀場”,智慧要理性;
所謂智慧城市,其發展的根本目的和意義在於為決策者的治理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根據清華大學建築學院教授、清華大學中國新型城鎮化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尹稚2019年6月發布的觀點,“通過系統間集總效應的耦合分析,進而進行情景模擬,為治理決策提供支持,才是實現“智慧”的正道...整個體系的構建必須以城市管理者為主導,基於社會治理的內涵,梳理出從宏觀治理到微觀社區治理的完整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