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畜禽防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屠宰牲畜(豬、牛、羊),必須實行定點屠宰和集中檢驗。
對疫情采取統壹納稅、分散管理的措施。
本規定適用於家禽定點屠宰。畜禽防疫工作適用於“畜禽”
《防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畜禽防疫實施辦法》和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自治區境內從事牲畜定點屠宰的單位和個人。
人們。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牲畜屠宰工作。
屠宰檢疫管理。屠宰場(廠、點)的具體定點由盟市、旗縣政府組織商品流通。
通過行政主管部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確定。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牲畜屠宰、加工、冷藏的行業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責任:
(壹)制定屠宰加工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組織實施屠宰法律法規和屠宰行政規章;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屠宰場(廠、點)執行設計規範和技術標準。
核驗收和監督檢查;發放屠宰許可證;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屠宰場(廠、點)的屠宰加工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五)在國有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組織實施屠宰檢疫、檢驗程序和檢驗。
印章檢驗管理;
(六)負責屠宰加工的其他相關事宜。
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家畜檢疫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屠宰場(廠、點)獸醫衛生條件的審核、驗收,發放《獸醫衛生
健康證明”;
(二)負責獸醫衛生證書、印章和標誌的使用和管理;
(三)負責屠宰檢疫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獸醫資格證書的管理。
工作;
(四)負責國有屠宰場和肉類加工廠的檢疫檢驗和獸醫衛生監督管理。
工作;
(五)負責其他屠宰場(廠、點)的檢疫和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肉類食品衛生的監督檢查。負責屠宰場(廠、點)的生產。
衛生條件檢查驗收,發放《衛生許可證》;負責肉品衛生和質量以及屠宰人員。
並檢查管理人員的健康狀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定點屠宰場(廠、點)在取得《屠宰許可證》和《獸
醫療衛生證明》等證件,辦理《營業執照》工作,並配合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
門和畜牧行政部門清理整頓肉類食品和肉類市場。第五條商品流通、畜牧、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稅務、技術監督、
城建、環保、公安等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各司其職,加強牲畜屠宰檢疫監督管理。第六條定點屠宰場(廠、點)的設置必須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
方便群眾,有利於流通,促進生產,註重規模,相對集中,便於檢疫和管理。
然後,充分利用現有大中型國有屠宰企業的先進設施和條件,充分發揮國有企業的主體作用
加強軍隊的作用,同時考慮到其他經濟成分。符合要求並具備生產經營能力的,應當
優先考慮定點。第七條設立屠宰場(廠、點)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交通便利,距離飲用水源500米以上,周圍無有害汙染源,遠離居民。
居住區、公共場所和水源保護區100米以上;
(二)屠宰加工廠(廠、點)與生活區分開設置,屠宰過程衛生。
要求,無交叉汙染;
(三)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待宰牲畜圈舍、病畜隔離圈舍、屠宰間和內臟。
管理室、急宰室。糞便、汙物、汙水處理設施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應當符合要求。
獸醫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四)地面和不低於壹米的墻裙應采用無毒、不透水、易沖洗的材料制作。
毒藥;
(五)配備屠宰、吊掛、照明設備和專用容器、車輛,以及冷庫、冷藏間。
冷凍設施;
(六)配備檢疫檢驗設備、工具和消毒設施、消毒藥品,以及防蠅防塵。
、防鼠和更衣設施;
(七)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獸醫衛生檢疫、檢驗人員和屠宰工人;動物
醫療衛生檢疫、檢驗人員和屠宰工人應當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後,由有關部門持證上崗。
值班。
(八)有可行的獸醫衛生和消毒制度、屠宰流程和規範的操作管理。
系統;屠宰者和管理者必須執行健康檢查制度。
國有屠宰場、點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配備屠宰機械。
涼房、實驗室和檢疫檢驗機構,並實行獸醫和總檢驗工程師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