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標準:
65,438+0.壹個保險年度內,首次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壹級醫院200元(公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起付標準降為100元,報銷比例提高到90%),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900元;
2、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減半;
3.第三次住院不設起付標準。
壹個保險年度內最高賠付限額為654.38+0.2萬元。(比如縣醫院屬於二級醫院,住院費超過500元才能報銷醫藥費。)
支付比例:
1,起付標準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費用,壹級醫院支付比例為80%(公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報銷比例為90%);
2、二級醫院支付比例為70%;
3.三級醫院支付比例為60%。(比如縣醫院屬於二級醫院,統籌內住院報銷比例為70%。)
(二)門診慢性病資格。
1.慢性病申請材料:壹寸照片及住院病歷或能反映患者當前真實病情的相關檢查材料。
2.慢性病評估: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血友病、心臟動脈支架植入、心臟搭橋手術、心臟瓣膜置換術、永久起搏器植入、重性精神疾病、苯丙酮尿癥、0-17歲腦癱、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自閉癥可即時審批,其余。如遇政策調整,以新政策規定為準。
(3)慢性病門診醫療
1,門診慢性病包括:
(1)惡性腫瘤;
(2)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
(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斥治療;
(4)帕金森綜合征;
⑤心肌病(原發性);
(6)風濕性心臟病;
(7)慢性肺源性心臟病;
(8)慢性重型肝炎(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和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和肝硬化;
(9)再生障礙性貧血;
(10)系統性紅斑狼瘡;
(11)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
(12)糖尿病;
(13)高血壓;
(14)腦血管疾病(腦出血、腦梗塞、腦血管畸形、煙霧病);
(15)重癥肌無力;(16)冠心病及動脈支架植入術後;
(17)精神疾病;
(18)血友病;
(19)結核(活動期)(結核、肺外其他部位結核、耐多藥結核和廣泛耐藥結核);
(20)黃斑變性的眼內註射療法;
(21)多發性硬化;
(22)苯丙酮尿癥;
(23)0-17歲腦癱、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等殘疾和自閉癥兒童。
2.門診慢性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基金支付比例為65%。對部分特殊疾病,適當提高基金支付比例。血友病報銷比例為75%,常規血液透析為80%,腹膜透析和血液濾過為70%。普通門診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額為每年1,000元(門診慢性病治療不滿壹年的,按治療月數計算相應的支付限額)。
(四)居民“兩病同治”
未通過門診慢性病評估的高血壓、糖尿病患者可到鎮(街道)衛生院或“兩病”定點醫院備案,備案後可享受以下待遇:
(1)報銷比例:報銷範圍內60%;
(2)報銷限額:不設起付線。壹個醫療年度內,高血壓患者最高支付限額為300元/人,糖尿病患者最高支付限額為400元/人,使用胰島素治療的高血壓糖尿病患者最高支付限額為600元/人。
(五)重大疾病保險政策
普通居民補償標準:
(1)起付標準為1.1000元,個人承擔合規醫療費用低於1.1000元的部分不予補償;
(2)1.1萬元(含)以上不足1萬元的部分,賠償60%;
(3)65438+萬元(含)以上不足20萬元的部分,給予65%補償;
(4)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部分給予70%補償;
(5)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部分給予75%補償;
(6)在壹個醫療年度內,居民大病保險最高賠付限額為每人40萬元。
農村貧困人口補償標準:
(1)起付標準為5000元。個人承擔合規醫療費用50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補償;承擔合規醫療費用5000元(含)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給予65%補償;
(2)65438+萬元(含)以上不足30萬元的部分,給予75%補償;
(3)30萬元(含)以上部分給予85%補償。取消居民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進壹步減輕貧困人口大病醫療負擔。
針對腫瘤的分子靶向藥物和治療其他疾病的特殊藥物實行單獨補償辦法:使用特殊藥物發生的費用最低起付標準為2萬元,最低起付標準以上費用的80%予以補償。壹個醫療年度,每人最高補償40萬元,對建檔立卡的農村貧困人口不設最低門檻。
(六)針對貧困人口的醫療救助政策。
扶貧政策人員、即時幫扶對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享受定點醫療機構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報銷後,個人承擔的政治範圍內醫療費用,按70%的比例給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
醫療再救助:貧困群眾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多保”報銷後,個人承擔合規醫療費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進行再救助,最高年度累計救助1.5萬元。
(7)意外傷害治療
1.意外傷害門診:學生因意外傷害發生的超過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內100元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的90%,壹個保險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
2.意外傷害住院:參保學生因意外傷害住院,統籌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額6萬元;應由第三方承擔的,不予賠付。
3.參保居民因意外傷害住院,統籌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支付50%,最高支付限額6萬元;應由第三方承擔的,不予賠付。因見義勇為或執行救災等公益任務住院的,須提供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執行正常疾病住院支付政策。
(八)門診統籌待遇
參保居民和學生可選擇壹家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參保居民和學生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在壹個保險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200元。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