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今後招標投標工作的重要指導性文件。《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了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限,以及從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文件之日止的時間段,均表述為“不少於5日”。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2003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0號,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0號)第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200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7號,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7號)第十四條均規定“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售之日起至停止發售之日止。
因為《規定》並沒有明確定義文件中的“日”,究竟是“工作日”還是“日歷日”。但發改委30號令和發改委27號令仍然是有效文件。因此,在處理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布時間問題上,筆者建議遵守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要求,這是符合新舊規定的。以避免此類問題在項目後期實施中被不同法律要求的相關利益方攻擊為程序缺陷。
第二,資格預審誰來審核?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應當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以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對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但是發改委30號令和發改委27號令都沒有做出這樣的要求。國家發改委27號令第十九條規定“招標人不得改變或者補充規定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不得以未規定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發改委第30號令》第十八條也有類似規定。也就是說,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0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7號》,資格預審工作可以由招標人直接進行。按照《條例》的規定,招標人應當成立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以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這也是《條例》中的新規定。這就要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規劃招標方案時考慮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與資格預審相比,根據《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資格後審仍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3.澄清或修正應該提前多長時間發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招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而其他相關文件在這方面的規定也基本延續了《招標投標法》的內容。
《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招標人可以對已經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作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果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編制,招標人應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天前或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得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天或者15天的,招標人應當相應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在《條例》的上述規定中,設置了壹個前提條件,即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編制。另壹方面,如果澄清或修改不影響相關文件的準備,則可以不遵守提前3天或15天的規定。當然,在實際工作中,如何規範操作,規避潛在的程序風險,需要從業者開動腦筋。比如潛在投標人是否可以在發出澄清或修改的書面通知時檢查是否會影響相關文件的編制,並根據所有潛在投標人的檢查做出相應的回應。
4.潛在投標人何時可以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提出異議?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的任何異議應在截止時間10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之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以下簡稱“商務部13號令”)第二十九條也有類似規定。“投標人認為已公開發售的招標文件含有歧視性條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的,應當在開標日前五日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異議,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交易結果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提出書面質疑。”
這裏明確了相關的時間節點,有利於招標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避免潛在投標人在臨近開標時間時仍對文件提出異議。如果要修改澄清文件,必須比開標時間早15天,會影響項目的實際操作。另壹方面,《規定》明確規定潛在投標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這就要求招標從業人員更加重視招標文件的編制,在規定時間內正確面對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相關文件提出的異議,並妥善處理,將矛盾化解在前期。
動詞 (verb的縮寫)最高投標限價和最低投標限價
《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招標人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在該條中,首先明確規定“不能規定最低投標限價”,因此勢必對如何處理超低價投標、如何判斷超低價投標是否低於成本競爭、是否在評標辦法中設置對投標報價合理性的判斷、是否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相關報價構成明細供評標委員會評審等提出新的要求。這些都是針對新規的,招標從業人員在規劃項目、編制招標文件時需要考慮的。
其次,筆者認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的簡單規定是不妥當的,沒有考慮到實際招標工作中的特殊項目。例如,對於壹個拆除廠房和舊設備的招標項目,投標人針對此類項目編制招標文件並進行投標,但報價是投標人在未來中標後為了承接此項目需要向招標人支付的金額。對於招標人來說,越多越好。所以這種招標壹般會規定最低投標限價,而不是最高投標限價,才能有實際效果。
第六,更換成功候選人的新情況
《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發現有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的排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或者重新招標。”
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7號令第48條、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0號令第58條中的類似條款相比,增加了“或者影響中標的違法行為被查證屬實”的情形,具有現實指導意義。在實際工作中,在評標結束後的公示期內,曾有相關方面投訴,經查實第壹中標候選人“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但根據原相關規定,不屬於可以以此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的情形,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沒有法律支持。《條例》補充列舉了這種情況,便於處理實際問題。
七。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這裏,我認為很難退還押金和銀行同期存款的利息。
在現行法律法規中,《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令第37號18財政部令,以下簡稱“令號財政部18》)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招標采購單位逾期返還投標保證金的,不僅應當返還投標保證金本金,還應當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繳納資金占用費。”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按時退還投標保證金,並對不按時退還作出懲罰性規定,是壹種妥當而切實可行的辦法。
八、現場拒絕投標文件。
《招標投標法》第28條明確了在招標現場拒絕投標文件的情形。“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後遞交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予以拒絕。”
關於“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的處理,原文件規定不壹致。如《財政部18號令》第四十條規定,“開標時,投標人或者其推薦的代表應當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並且第五十六條規定“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在資格和符合性檢查時作為無效投標處理”,將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的處理放在評標階段,由評標委員會處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7號令第41條、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0號令第50條除招標法規定的廢標外,增加了“未按本文件要求密封的”。在這種情況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4.1.3中也規定了“未按要求密封和標記”
《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在投標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這裏的“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是可以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拒絕該文件的新情況,“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也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標註出來,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在實際工作中應嚴格遵守。
九。疑問和投訴
《招標投標法》中沒有關於質疑和投訴的專門章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令號1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令,以下簡稱“令號發改委11》)是對投訴的管理規定。但國家發改委30號令、國家發改委27號令、國家發改委11號令均未提及質疑,即《規定》第六十條所述“異議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這次在條例中增加對壹些事項的投訴之前,要向招標人提出異議,類似於政府采購法的質疑和投訴程序。如商務部令第13號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投標人也可以在評標結果公示期內向招標機構提出書面異議,招標機構在收到投標人書面異議後,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前給予書面或者口頭答復。投標人未收到招標機構回復或對回復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網上向相應主管部門提出質疑。”程序壹致。這種管理模式壹方面可以提前處理問題,避免直接推到行政決策層面;另壹方面也對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有接受查詢、妥善處理查詢、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以上大致介紹了《條例》中壹些影響實際招投標工作的新規定。《條例》經過幾年的起草,幾經修改,仍有許多內容需要認真研究。所有招標從業人員都應努力學習,指導實際工作,落實“三公”原則,更好地開展招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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