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懷孕可以休什麽假?
1,產假。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醫生證明需要休息保胎的,其休息保胎的時間,按單位執行的疾病治療規定辦理。雖然當時針對的是國企,但現在企業都在參照這種精神。對於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經醫生診斷需要休息的懷孕女職工,可以休產假,按病假處理。
2.產前假期。比如《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2條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工作許可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休產前假,產前假2個半月。產前假期間請勤快;未休產前假的,每天休息1小時,給予正常工作待遇,不安排夜班。需要指出的是,休產前假有三個條件,即工作許可、個人申請、單位批準。
3.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所謂產前假15天,是指預產期前15天的假期。國家規定產假為90天,是為了保證產婦健康的恢復。所以產假不能提前也不能推遲。孕婦提前分娩的,不足天數和產後假可以合並計算;如果孕婦延遲分娩,額外的天數可以作為病假處理。此外,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晚育的產假可以適當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的,可以給予延長婚假、產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綜上所述,各地規定不壹,具體參照本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如果孕期沒有先兆流產,需要保護胎兒,就不能壹直請假。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