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負責實施國家和省艾滋病防治戰略和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地區艾滋病防治工作規劃、防治政策、措施和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轄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強對長期流動、拒絕治療和失訪的感染者和病人的核查和追蹤,動員其接受治療和管理。
支持村(居)委會根據當地艾滋病流行危險因素,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艾滋病防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居民)應當學習和宣傳艾滋病防治知識,支持和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五條自治州、縣(市)艾滋病防治委員會負責協調、檢查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推動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七條自治州、縣(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年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宣傳教育第八條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以及不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宣傳教育。根據不同地區、不同人群的特點,開展形式多樣、通俗易懂、貼近群眾生活的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活動,移風易俗,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九條自治州、縣(市)宣傳、網信、文化、廣電、旅遊等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網絡新媒體,開設專題、專欄,制作具有地方特色的艾滋病防治宣傳節目和視聽宣傳材料,定期開展公益宣傳。第十條自治州、縣(市)在幹部培訓、新錄用公務員和企業職工入職培訓中,將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納入教學計劃和考試內容。第十壹條自治州、縣(市)教育、體育部門應當編寫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預防艾滋病宣傳教育用書,指導和督促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開設艾滋病健康教育課程,並將預防艾滋病知識納入考試內容。
鼓勵和支持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開展以艾滋病防治為主題的課外活動或者誌願服務活動。第十二條自治州、縣(市)有關部門應當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各級農民夜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培訓課程。
自治州內各類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職工宣傳艾滋病防治知識。
自治州內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求職者宣傳艾滋病防治知識。第十三條自治州、縣(市)衛生部門為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提供專業技術指導和支持。
醫療衛生機構通過設置宣傳欄、擺放宣傳資料、提供咨詢服務等方式,對患者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第十四條自治州、縣(市)各級戒毒所管理部門組織看守所、公安強制隔離戒毒所、行政看守所、收容教育所、監獄、司法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所等。,並配合衛生部門對被監管人員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第三章預防和控制第十五條實行艾滋病自願咨詢檢測制度。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醫療衛生機構為群眾和患者提供艾滋病咨詢和艾滋病檢測服務。
將艾滋病檢測納入重點公共場所服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設立自願咨詢檢測門診,免費提供艾滋病咨詢檢測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艾滋病檢測時,應當核實和登記受檢者的真實身份信息。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與艾滋病防治無關的機構和人員透露或者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具體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