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條——緊急避險;
所以,在緊急情況下,捕食珍稀動物是可以的,但壹定要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時候。但那時候妳餓得不行,想抓到它們有點困難,但那是另壹回事。簡單來說,法律是人類寫的,是人類意誌的體現。目的是保護人權和利益。人類的地位是最高的,任何其他物種都無法與人類相比。當人類與其他動物發生沖突時,人類的生命安全永遠是第壹位的。如果壹個人故意殺死另壹個人,罪行比較大,最高可判死刑。但是如果壹個人故意以同樣的方式殺害保護動物,最多也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會判死刑。所以在網上把壹級保護動物稱為“坐在監獄最底層的動物”是壹個笑話。
中國發生過很多惡意殺害保護動物的事件,但大部分都被判了十年以上。
5438年6月+2009年2月,雲南省猛臘縣非法獵捕野生印支虎案,被告人康萬年因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這只被捕殺的印支虎被很多人認為是中國最後壹只野生印支虎。2014雲南昭通野生大熊貓被殺害案,兩名罪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和11年。
2014河南兩青年捕捉十幾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並進行販賣。兩人都被判了10年。此事被媒體歪曲為“大學生挖出鳥蛋被判10年”,影響惡劣。
可見,即使是主觀惡意殺害國家保護動物,也最多只判十年以上,與故意殺人罪不可同日而語。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比較嚴格,其他國家更寬松,所以偷獵屢禁不止。
這並不違法。
人的生命仍然比保護動物更重要。餓了可以吃保護動物,生命受到威脅可以殺。
這種情況屬於緊急避險。但是事後很難證明他是餓死的,所以被罰的可能性很大。
但是我覺得人在快餓死的時候,是不可能吃保護動物的。
這是八大珍貴動物:
NO1:“國寶”大熊貓
第二名:雲南金絲猴
第三名:“海上大熊貓”中華白海豚
第四名:朱鹮
第五名:丹頂鶴
第六名:揚子鱷
第七名:北極熊
第八名:高鼻子羚羊
大熊貓的咬合力是160 kg。北極熊重450公斤。鱷魚咬人超過壹千次。海豚,羚羊,猴子,妳根本追不上。還剩兩只鳥。我從沒見過有人徒手抓鳥,除非妳能“鳥不飛”。總督
所以,學學貝老師,老老實實抓蟲子。高蛋白,營養豐富!
人都快餓死了,如果是被逼無奈,獵食珍稀保護動物是不負刑事責任的。如果有真正的防止責任的原因,比如緊急避險或者沒有期待可能性,就不是刑事責任。
熊貓
正確認識珍稀保護動物有人說,生命是平等的,動物不是東西。原則上是這樣,但在各國法律中,動物是參照物來管理的,社會現實也要求我們這樣做,因為動物不是可以承擔責任的主體。
但是很多人把野生動物當成無主財產,認為每個人都可以拿走利用,這是錯誤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換句話說,非法獵捕珍稀保護動物損害了公共利益,侵犯了國家野生動物管理秩序。
西伯利亞虎
如何構成緊急避險?所謂緊急避險,就是針對現實中正在發生的危險。為了保護較大的權益,損害較小的權益是必要的,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同時滿足這些條件並不容易。
當然,人的生命權高於國家的財產權,所以人在挨餓的時候吃壹只東北虎,壹只大熊貓,壹只朱鹮,壹只穿山甲,並不違法。但前提是妳真的想餓死,而不僅僅是遭受經濟損失。
有人說我家的雞被五只猞猁咬死了,我就不能過年了。殺死猞猁是緊急事件嗎?不完全是。首先,這不是壹個持續的危險;其次,沒有餓死的現實緊迫性;最後,很難稱之為“被迫”。
紅朱鷺
有人說我住在山裏,不打獵會餓死。獵殺珍稀動物是緊急情況嗎?也不盡然,原因和上面差不多,沒有現實緊迫性,也不是必須,除非困在山裏。
順便說壹下,壹些西方國家會給壹些傳統狩獵民族壹些狩獵配額。例如,加拿大的因紐特人可以捕獵鯨魚和北極熊。然而,它們在中國都不存在。我國目前基於國情實行“壹刀切”管理,對珍稀保護動物沒有合法獵捕。
還有人說,我要獵殺野生動物當中藥材治病救人。是緊急情況嗎?還是不算。民間偏方缺乏科學依據。在現實中,如果妳不吃壹些野生動物,就沒有死亡這回事,也沒有動物器官這回事。
白海豚
以上例子其實都是經濟利益相關,與人的生命權無關,而私有財產權當然小於公共利益。正確的做法是改變“靠山吃山”的壞習慣。現在已經不是原始的吃血喝血的時代了。如果不能種田打工,可以向國家申請低保,這樣就不會餓死。但是,國家保護動物,損害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對了,有人說我熱血。如果有動物殺了我的雞,我只想殺了它報仇,好嗎?我也不能。事實上,這些人仍然“擬人化”動物。法律禁止雙重標準。動物是法律上的“物”。他們不享有人權,自然也不用承擔人的責任。正確的做法是,誰的動物傷害了妳,妳要賠償。如果是鄰居家的寵物,就要找鄰居。如果是保護動物,妳應該找國家。
還有壹點就是不要超過必要的限度。吃野果能活下來,就不能殺保護動物;如果妳可以通過殺死壹只受保護的動物來生存,妳就不能殺死兩只。
普氏原羚
期待的可能性有多大?期待可能性是指期待壹個人遵守法律的可能性;也稱責難的可能性,即對過錯的譴責。人們應該遵守法律。非法捕獵野生動物是犯罪,但我們不能指望人們不吃野生動物就會餓死就守法。換句話說,雖然他的行為違反了刑法,但他的行為不應受到譴責。這壹點就不展開了。
提問者想象了壹個場景,壹個快要餓死的人,身邊只有“坐在監獄裏的動物”,比如大熊貓。人吃熊貓是不是犯罪了?答案是不犯罪,構成緊急避險,不存在期待可能性。但是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這種情況在現實中幾乎是不可能的。
中國/揚子鱷
在自然界中,任何生物都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掠奪其他生物,就像遠古時代的人類壹樣。但在當今社會,人類的自然屬性被大大弱化,更多的依賴社會進行管理和調控。壹方面,人類是世界的主宰,動物處於被剝削的地位;另壹方面,人類不能再搞“叢林法則”,而應該按照社會規則(法律和道德)行事。
人快餓死的時候吃野生動物不違法,因為我們國家有個法律叫緊急避險,就是人受到安全威脅的時候,零下20度下雪,我沒有衣服。殺熊剝皮取暖不犯法,但能不能殺是妳的問題。但是到了後期,妳取證就很麻煩了。需要證明妳當時處於緊急狀態,采取措施捕殺野生動物。這個挺麻煩的,因為那時候,妳會出現在曠野,但是妳會被從輕處罰。所以,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這意味著妳的生命受到了威脅,而不是妳沒有錢去捕殺野生動物作為萬不得已的手段。如果因為經濟利益而殺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法律是人們的社會意識在壹定社會環境中的反映。法律是人制定的。在社會中,人的生存地位必然高於動物,所以這就是為什麽那麽多人故意殺害野生動物,只能判有期徒刑而不能判死刑的原因。因為他們殺的是動物而不是人,這也是為什麽很多人出獄後因為沒有被判死刑而繼續殺野生動物的原因。這就給了很多人壹個漏洞,鉆法律的空子,我們也無能為力。但是有壹種情況,如果捕殺野生動物是違法的,妳要承擔法律責任。
那是因為利益問題。有人說我活不下去了。殺幾只熊有什麽不好?問題是妳沒有受到熊的威脅或者處於極端情況。那是因為妳貪得無厭。妳窮,沒錢。沒錢也可以幹別的。為什麽要捕殺野生動物?為什麽不賺錢?還有其他替代方法來解決妳的財務利益。如果妳還捕殺野生動物,那就是違法,不是說妳窮妳就對了!因此,當野生動物快要餓死時,捕殺它們是壹種緊急情況。如果妳因為經濟利益而殺了他們,那就是違法的。如果妳窮得活不下去,妳可以打工賺錢,這不是妳漠視生命的理由!
這個問題明顯是在考驗大家對人和動物區別的認識。
我們知道,即使是獅子和老虎,在不餓的時候也不會攻擊人類,而且有調查顯示,動物攻擊人類其實並不是為了食物,而是因為妳侵犯了它們的領地,因為人類畢竟在動物眼裏是很難對付的。
動物會本能地攻擊人類,甚至吃人。
然而,這就是人和動物的區別。人絕對比動物有更高的覺悟。有危險的時候殺動物沒什麽,但是知道自己愛惜動物的時候就殺了。妳和動物有什麽區別?畢竟在人們的認知裏,找別的食物比殺動物好。
再者,題目中,人在快餓死的時候吃珍稀動物並不違法。這肯定是違法的,因為這種情況下妳無法證明妳是不是真的殺了壹只動物,因為妳是人還是動物,妳有想法可以選擇。如果有動物,妳當然可以找到其他食物。另外,妳餓了。除非發現死的東西,否則不知道誰會吃。
有人說人命高於壹切。對不起,在這些珍稀動物面前妳可能壹文不值。尤其是珍稀野生動物。當然,吃了壹頓飯,妳可能會脫胎換骨。
人在快餓死的時候,能抓到什麽就先滿足什麽,包括大熊貓、金絲猴、羚牛等等,因為人的生存是第壹位的,它的核心要素是保護人的生命,而不是任何動物。任何動物都沒有超越人類生命權的特權。此外,法律還賦予人們緊急避險的權利。
在人快餓死的關鍵時刻,只有先保住命,才能彰顯人的重要性,彰顯人的生命高於壹切,彰顯人的生命至關重要。
人只有救了命,才能向法律解釋,只有在快餓死,生命受到死亡威脅的時候,才吃保護動物,否則就活活餓死,那才是真正的死亡。壹個餓鬼怎麽會有臉見閻羅?如果妳寧死也不保護動物,法律不會在妳死後獎勵妳,或者把妳作為英雄送上去,更不用說會為妳豎立壹座紀念碑。
所以生命至上,人權至上,自保第壹。
這不違法。從法律上講,這叫緊急避險。
吃,但要努力吃,只要能活下來。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的利益,而不是保護熊貓或者金絲猴的利益。
如果人的生命受到威脅,不管動物是否珍惜動物,只要能讓妳活下去,妳就可以吃。
我最喜歡的法律老師之壹羅翔先生解釋了這個問題。他說,人是無價的,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
如果壹個活生生的人餓死了,為了保護珍稀動物,也算是真正意義上的本末倒置。
我們人類保護珍稀動物的原因是為了維護地球的生物多樣性。為了維護地球生物多樣性的終極目標,根本目標是為了人類更好的生活。
現在妳快要餓死了,也就是說,妳的生命受到了嚴重的威脅。只有吃了這種稀有動物,妳才有希望活下去。
那妳壹定要吃。壹點都不違法。這是緊急情況。
但是那些為了吃野味而吃野味,為了吃珍稀動物而吃珍稀動物的人,是嚴重違法的。
因為他們的生命沒有受到威脅,所以吃珍稀動物只是為了滿足個人的貪欲,並不是什麽緊急情況。
這樣的人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而且隨著我國愛護動物保護法律的完善,像這樣的人會受到越來越嚴厲的懲罰。
而那些為了利益而捕捉珍稀動物的人更是罪大惡極,法律會嚴懲不貸。
回到這個問題,當妳快要餓死的時候,吃任何珍貴的動物都不違法。這都屬於妳緊急避險下的無奈之舉。
如果妳想通過捕捉珍稀動物來謀取個人利益,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希望大家都能樹立愛護動物的法律意識,為維護地球的多樣性做出自己的貢獻。
別逗了,妳都快餓死了,還有力氣打死野獸。妳那淡淡的眼神能打得過熊貓嗎?能打得過東北虎?還是會飛去抓金絲猴?除非妳有槍,否則就是偷獵,是違法的。
妳說妳有實力殺死熊貓,那妳就沒有實力去發現和殺死非珍稀動物?啃樹皮吃泥土不行嗎?妳看看我們大學生,月底誰不會吃土?妳餓了。吃點土有什麽不好?喝點河水。怎麽了?和珍稀動物過不去是不是故意的?哪來的不違法?除非妳真的很倒黴,周圍除了壹只熊貓什麽都沒有,而且妳拼命的殺了熊貓...我覺得這種情況太不可能了...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刑法中的緊急避險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而損害另壹個較小或者相等的法益的行為。緊急避險不承擔刑事責任。
問題的關鍵在於,在妳快要餓死的時候,是否有必要去吃和珍惜野生動物,在妳快要餓死的時候,是否有其他合理的方法讓自己不挨餓。如果妳在深山老林中與世隔絕,野外生存能力不強,僥幸抓到珍惜野生動物,為了生存不得不吃,那就是緊急避險。如果妳生活在壹個城市裏,妳又懶又餓,不勞動又乞討,不吃流浪貓狗,還得吃珍惜野生動物,也就是說妳沒有用合理的方式消除危險,妳也不是被迫這樣做的。妳還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餓到極致,人會吃人,吃動物好。
生存的第壹法則是讓自己活下去,法律道德是在解決溫飽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