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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藥案如何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one hundred and fifty條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認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含有超標的有毒有害物質;

2、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療的;

3、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導致延誤診療的;

4、缺乏標明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

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後,造成嚴重殘疾,並造成三人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證照,或者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論處。

第十條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壹條犯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構成本罪和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數據

案例:林永祥等15被告人銷售假藥,11壹審獲刑。

連雲港中院對向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林永祥等15被告人銷售假藥案作出壹審判決,認定林永祥等15被告人犯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林永祥等11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

判處被告人王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不同數額罰金;對被告人、曹選昌、馬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王峰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藥品銷售活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張旭、馬慶誌、劉洋、張、、韓柏龍、、李、何永高、林祥、王峰、、曹選昌、。

通過印度人ANKIT或通過他人大量購買吉非替尼片Geftinat(又名易瑞沙)、伊馬替尼膠囊(又名格列衛)、埃羅替尼片(又名Trocquer)。

“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又名“奈沙伐”)等藥品,再通過網絡在國內或通過醫院向醫生和患者等銷售。,在國內價格較高。

經連雲港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藥品均標註“印度制造by:NATCO”,外包裝未標註進口藥品註冊證號,外包裝、標簽、說明書未標註中文。中國從印度進口的上述藥品,在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數據查詢系統中查不到,屬於擅自進口。

其中,被告人林永祥銷售金額350余萬元;被告人張旭銷售金額590余萬元;被告人馬慶誌銷售金額* * * 430余萬元;被告人劉洋銷售額達340余萬元;被告人張銷售金額為* * * 1.9萬余元;

被告人蘇遇銷售金額265438+萬元以上;被告人韓柏龍銷售金額為* * * 1.5萬元;被告人唐寧銷售金額65438余+0.5萬元;被告人李銷售金額65438余+0.3萬元;被告人何永高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被告人林祥銷售金額40萬元以上;

被告人王峰銷售金額35萬元以上;被告人馬倩銷售金額* * * 65438+萬余元;被告人馬明知被告人銷售的毒品是未經批準從境外進口的,仍幫助被告人運輸、銷售。被告人曹選昌銷售額達5萬余元。

百度百科-生產銷售假藥罪

中國新聞網-林永祥等15被告壹審被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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