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法典》第壹條規定,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