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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中醫可以無證行醫嗎?

無證行醫違法嗎?

不壹定!

既是律師又是民間中醫的郭建宗老師解讀新中醫藥法,最後根據法律得出結論:

民間中醫無證行醫不違法,更不違法!

民間中醫無證行醫符合中醫法!

為什麽這麽說?

我們先來看這個案例,再來看文章底部的具體視頻解讀!

文本:

壹.基本事實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情況下開展診療活動。X縣衛生行政部門分別於2011、2015年9月對王某某作出行政處罰。2019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利用針灸對被害人王某進行治療。

二。辯護意見

被告人王某某自願認罪,並表示認罪。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公安機關執法記錄儀內容存在誘導性問題,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三。被告的供詞

八九年前因非法行醫被原X縣衛生局處罰,2015左右因非法行醫被原X縣衛計委處罰。2019,14,8月的壹個上午,王到她店裏說她有乳腺增生,讓她按摩,開中藥。王的女兒轉了1000元給她。第二天,王、馬某1、馬某2三人走到了壹起。他們給王按摩了壹下就離開了。

第三天早上,他不在診所,但王和馬在1到達診所。趕到診所時,王已經病入膏肓,胳膊和手都在發抖。他帶著1的王和馬到中醫院治療。當時中醫院的醫生說是癔癥,王的家人也不想去急救中心。急救中心醫生沒有確診,帶王去X三院檢查。

治療後,王不想出院,王住院的錢全部由他出。從X回來後,王的家人要求他賠償。後來王帶著家人去了他的診所,他報警後,警察才從官道出來。他沒有醫師資格證,也沒有辦理其他相關證件。他自願認罪,並表示認罪。

四。受害者陳述

她患乳腺增生約三個月。她聽說王某某針灸科可以治療乳腺增生,於2019年8月4日與丈夫馬某1、女兒馬某2壹起到王某某針灸科就診。到了王的診所後,王說用針藥治療,療程10天,費用1000元。馬某2通過微信轉賬1000元給王。

當日,在診所內,王某某對其進行針灸治療,用銀質針在兩側乳房紮17針,馬某2用手機拍照,現已提供給公安機關。針刺結束後,王某某開了壹個自制的藥丸,說是專門用來治療乳腺增生的,壹天三次,每次服用壹次性塑料杯和半塑料杯的量。他回家後吃藥,晚飯也吃藥。吃了藥後,他感覺不舒服,嘔吐,那天晚上沒有睡覺。

第二天早上8點多,他和馬某1、馬某2再次來到王某的診所。談完用藥情況,王讓他少吃藥,然後慢慢加大劑量。早上王給他做了針灸治療,回家後繼續吃藥。第三天,天馬1帶他去了王的診所。當王給他打完最後壹針時,他感到非常痛,痛得大叫壹聲。王說他已經拔出了銀針。

停了20多分鐘後,他的腿開始不受控制地顫抖,抖了十多分鐘。王某某紮了腳底,紮了頭,紮了手,卻控制不住自己的顫抖。馬1要求去急救中心,王某某帶他去了中醫院。在中醫院診治後,醫生說是神經病,孩子很生氣,去了急救中心。急救中心建議去大醫院檢查。

後來王某某和大女兒帶他去X看病,他還是壹直抽搐。後來王某某的女兒帶他去X醫院檢查治療。從X治療回來後,王並沒有問他。8月31日上午,馬某1與馬某2帶其到王某診所找王某,發生爭執。王報了警,關路口派出所民警。之後,他向衛健委投訴。8月15日在裏屋做針灸時,馬1在外面拍了壹段視頻,已提供。

動詞 (verb的縮寫)證人的證詞

王患乳腺增生三個月左右,在西安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治療後效果不明顯。回到X後,他和家人想嘗試其他治療方法。聽說站前路九龍橋東路南王某某的針灸科可以治療乳腺增生。看到診所的宣傳牌,孩子們抱著試壹試的態度去了。2065438+2009年8月14,馬某1,馬某2,王某去之前給王某某打電話,王某某在路口與他們見面。

在給王某診治後,王某說針加藥是10天壹個療程,費用是1000元。馬某2添加王某某微信,支付1000元,現提供給公安機關。當日,王某在診所裏屋對王某進行針刺治療,針刺王某乳房兩側,刺17針,馬二用手機拍照,也提供給公安機關。針灸結束時,王服用自制藥丸,每天三次。回來後,王難受得想吐,壹夜沒睡好。

第二天早上8點,馬1,王,馬二壹起去王的診所。王給王做了針灸治療。王說的是喝了藥後的癥狀。王讓王先吃壹半再慢慢加大量。第三天,天馬1,王去了王的診所。當王給王針刺時,他刺了最後壹針,王痛得大叫。王說是他紮的。大約20分鐘後,王開始抽搐。王沒有控制住針紮在王的手掌等地方。

王的兒子帶他們去了中醫院。醫生說他們是神經病,然後去了急救中心。醫生建議去大醫院檢查。王和女兒帶他們去看了X,王還是壹直抽搐,後來又去了X治療。從X回來後,王沒有再問問題。8月31日上午,馬1、馬2、王某三人到達王某診所時,王某報警,後向衛健委反映此事。其中,8月15日,王某給王某診療時,馬1用手機拍照。

不及物動詞審判意見

我們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非法行醫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說,他沒有非法行醫,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經查,王非法行醫壹案,不僅有被害人陳述,還有證人馬1、馬2、侯等人作證,並有微信記錄、視頻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故王辯護人的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於王辯護人提出的執法記錄儀內容屬於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的辯護意見,經查,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內容客觀真實,程序合法。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未進行誘導性提問,僅要求被告人自行講述,故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未被采納。鑒於王自願認罪悔罪,並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七。法院判決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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