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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族醫藥種苗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傳承和發展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家族醫藥種苗的傳承、醫療、預防、保健、栽培繁育、加工、采集利用、藥品管理、對外交流、教學和科研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是指:

(壹)土家族和苗族獨特的醫學理論;

(二)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特有的診療和保健技能和技術;

(三)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的處方、藥方、秘方、偏方、常用藥方;

(四)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特有的原料、原料藥及飲片、制劑等生產技術;

州內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和野生醫藥的物種資源和基因資源。保護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典籍、文獻、手稿、手稿和碑刻。第四條土家族醫藥種苗保護應當堅持探索、整理、總結、提高的原則,遵循政府引導、搶救第壹、保護第壹、統籌規劃、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家醫藥苗藥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和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家族醫藥苗藥的保護和發展工作。州、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家族醫藥苗藥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編制保護和發展規劃,確定重點保護項目。第七條國家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土家醫藥、苗藥重點醫學生態保護區和野生珍稀藥材保護區、點,確定地理標誌,實行重點保護。第八條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家藥苗醫學保護名錄、藥材標準、臨床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範和療效評價標準。第九條鼓勵土家醫藥苗族醫藥研究保護機構、其他學術團體、單位和個人,從事土家醫藥苗族醫藥的收集、發掘、整理和研究。

鼓勵擁有土家醫藥苗藥卷軸、文獻、手稿、手稿、單方驗方、民間驗方、秘方、驗方的單位和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研究保護機構或者醫療機構捐贈資料和實物。

鼓勵土家醫藥苗藥申報知識產權。第十條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從業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並通過註冊取得執業證書。

未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但確有獨特診療技術的土家族苗族醫藥從業人員,經本人申請,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推薦,州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審核確認,按照《鄉村醫生執業管理條例》註冊取得執業證書。第十壹條實行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傳承人制度。經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報州人民政府批準,授予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傳承人,並予以公示和認證。符合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傳承人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請或者推薦。第十二條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土家醫藥苗族醫藥傳承人和註冊執業醫師設立專科和專科醫療機構,采集、制作和使用本民族藥材,帶徒傳授技藝,培訓授課,開展學術研究活動。

鼓勵州內各級中醫醫院、民族醫院和綜合性醫療機構聘用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土家族醫藥苗族醫務人員從事臨床、科研和教學活動。第十三條中醫醫療機構和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可以設立土家醫藥和苗藥專科。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以設立土家醫藥苗藥診室和藥房。

鼓勵村衛生室的鄉村醫生學習和掌握土家醫藥苗藥的基本知識和診療技術。

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診療科目可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目錄。第十四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壹)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的開發、保護和研究重點項目;

(2)收集、整理、編纂和保存珍貴的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文獻資料;

(3)搶救瀕危土家族藥苗的醫術、技術和動植物物種;

(四)資助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的傳承人和從業人員;

(五)劃定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重點生態保護區和滇藥、珍稀野生藥材保護區;

(六)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重要學術研究成果及其知識產權的轉化和利用。第十五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家族醫藥苗族醫藥管理機構和研究保護機構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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