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搬遷補償標準為:對不能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及地上附著物,以及因搬遷而損失的機器設備的補償;對實際經營損失和預期經營損失的補償;停工費用補償、機器設備調試修理費用、材料拆解包裝運輸費用、辭退員工補償費用;快速搬遷費和搬遷獎勵費補償。
土地和地上建築物應如何分別補償?
壹般土地、房屋、建築物的補償在征收中通常是壹起計算的,統壹計算到房屋價值補償中。但在實際征收中,企業除房屋占用的土地外,仍有較大面積土地的,應參照土地價值進行補償;如果土地是企業租賃的,征收部門至少要補償租賃費;企業土地租賃剩余期限較長,企業同類土地再租賃成本上升的,征收部門應當額外補償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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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