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首不壹定不判死刑。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註意是可以的,也就是說可以也可以不可以;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不予立即執行。但也可能是死刑。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輕或者免除的;
3、自首立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
投降的條件如下:
1.投案時間應在案件歸案前,即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或雖已發現,但未訊問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上述時間在主動投案時限內涵蓋;
2.投案地點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等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等非司法機關以及其他相關負責人和其他個人;
3.自首模式,只要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並願意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查判決,就屬於自動投案;
4.自首的意願是以犯罪人自己的意誌為基礎的,被視為認定自首的關鍵條件。把握犯罪分子歸案的自動性,必須註意主動投案動機的多樣性,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犯罪分子歸案的自動性。退壹步說,即使犯罪嫌疑人為了防止被害人報復而被迫報警,只要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可以認定為自首;
5.自首的效果是自願將其置於相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直至最後審判。即行為人歸案後,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自願接受司法機關的現實控制。這是自動投案的基本要素,也是認定自動投案的核心特征;
6.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減刑的標準如下: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輕基準刑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未被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不同罪行,自首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以下;
4、不是出於被告人的主動,而是經親友勸說、陪同投案,或者親友派人投案等情節構成自首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以下;
5、犯罪行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可疑行為經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訊問教育後,主動坦白其犯罪行為構成自首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
7.犯罪情節輕微(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主動投案的,可以依法減輕基準刑4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後又翻供,但在壹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的,基準刑可以減少20%以下。
綜上所述,自首的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
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人,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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