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閩南文化保護發展的指導、監督、協調和組織工作。
資源規劃、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商務、農業農村、教育、建設、市政園林、民族宗教等相關主管部門。* *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閩南文化的保護和發展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閩南文化保護和發展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閩南文化的保護和發展。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閩南文化保護與發展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為閩南文化保護與發展提供專業意見,並按照規定參與相關評估和論證活動。
專家委員會的組織形式和工作規則由市文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更新和調整。第七條鼓勵保護和發展閩南文化相關行業組織研究和宣傳閩南文化,依法開展行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研究、收集、展示、傳承、捐贈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閩南文化的保護和發展。第二章規劃與保護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閩南文化的保護與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國空間規劃和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應當充分考慮閩南文化保護和發展的需要,促進閩南文化的有機融合和發展,保護和延續文脈。第十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資源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編制閩南文化保護發展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明確其保護發展的內容、範圍、方法和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專項規劃應當劃定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的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實行整體保護。重點區域的劃定應考慮閩南城市建設發展和文化保護的需要。
專項規劃是閩南文化保護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第十壹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重點地區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鎮規劃、村莊規劃涉及重點地區的,應當征求市文化部門的意見;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鎮規劃、村莊規劃不符合專項規劃要求的,規劃部門應當及時對鎮規劃、村莊規劃進行調整。
涉及重點地區的新建、改建等建設項目,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性影響。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多規合壹的綜治平臺,就項目涉及的重點區域保護事項征求相關區人民政府和市文化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實行閩南文化保護名錄(以下簡稱保護名錄)制度。
下列保護對象應列入保護清單:
(1)以閩南童謠、閩南話等閩南傳統口頭文學為載體;
(2)閩南傳統音樂、戲劇和曲藝,如南音、應答鼓、歌仔戲、高甲戲、講古、布袋木偶戲和蓮花贊歌;
(3)閩南傳統民居建築、廈門漆線雕、廈門珠繡、廈門微雕、同安錫雕、珠光青瓷、影雕等傳統閩南技藝;
(四)傳統閩南畫、漆畫、摩崖石刻等具有歷史價值的傳統閩南藝術和書法;
(五)閩南傳統醫藥,如閩南蛇傷療法、廈門草藥、中醫正骨療法;
(六)中秋博餅、保生皇帝信仰習俗、閩臺送王船、海滄蜈蚣亭等閩南民俗;
(7)閩南傳統體育娛樂,如廈金松江陣、集美龍舟賽、翔安捶胸舞、新昆五祖拳等;
(八)煎餅、沙爹面、廈門南普陀素菜等閩南飲食;
(9)具有典型閩南風格的歷史建築和歷史街區,如閩南紅磚建築、廈門裝飾風格、嘉庚建築、騎樓、古牌樓等;
(十)閩南華僑批檔、族譜、家族文書等記憶遺產;
(十壹)體現閩南文化特色的老字號;
(十二)其他體現閩南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或者代表性的文化表現形式或者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