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山,男,出生於1976,漢族,小學文化,農民。* *,單位* *,建築* *,內蒙古自治區豐鎮市小區,戶口號。天津市靜海區* *鎮* *花園。2019年8月9日因涉嫌搶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法院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並於當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執行。
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對此案進行了調查。被告人任某山涉嫌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於09年9月19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法院受理此案後,於2019年9月8日,18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2019,17告知被害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法律審查查明,6月1997 19日晚21時左右,被告人任某山、閆某某(已判刑)在靜海區靜海鎮賓館對面道路上,騙租嶽某某駕駛的紅色出租車,謊稱在靜海區梁王莊鄉羅各莊村找人。當車行駛至靜海區梁王莊鄉羅各莊村壹磚堆邊時,被告人任某山、閆某某用磚頭將嶽某某擊昏,用綠色橡皮繩將嶽某某雙手反綁在背上,並將嶽某某的防寒服翻過來蒙住頭部。他們用撕爛的大發座套將嶽某某的頭頸捆綁,然後將嶽某某放入大發車車廂,搶走嶽某某現金810元。被告人任某山駕駛大車行駛至靜海鎮範莊子菜市場附近時,嶽某某醒後再次被撞昏迷,致其右顳枕頭皮裂傷7處,達帽腱膜,左枕腦挫裂傷,上唇皮膚裂傷,鼻骨骨折。之後,被告人任某山、閆某某將嶽某某拉到靜海區良頭鎮西六畝村東河龍崗河大橋西側,將處於昏迷狀態的嶽某某拋入河中。兩人駕車搶劫逃離現場。嶽某某落水後呼救,被附近村民救起。經鑒定,嶽傷勢較輕(較重),被劫大列車價值人民幣3.3萬元。2019年8月9日,被告人任中山被警方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山夥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搶劫公民財物,搶劫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予以殺害,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第壹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被告人任某山已著手實施故意殺人罪,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果,屬犯罪未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第二十條的規定。被告人任中山數罪並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被告人任某山如實供述罪行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的,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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