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允許將他人送人收養是違法的。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四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關系成立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向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壹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壹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認證或者公證。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壹)收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其婚姻狀況、是否有子女以及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證明;其中,查找不到棄嬰或者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壹)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和收養人與養父或者養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
(壹)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如組織為監護人,應提交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收養法規定收養應當經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收養人的,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並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生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是送養人的,還應當提交其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養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父母為收養人的,提交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配偶喪偶或壹方下落不明的,還需提供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公安機關出具的與收養人的親屬關系證明。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兒童殘疾證明。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進行收養登記並出具收養登記證明,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布查找到生父母的情況;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不計入報名期。
第八條
收養關系建立後,需要辦理被收養人戶口登記或者遷移的,收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