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同學的父親蔡某紅性侵的指控。她說,小學六年級的時候,她坐蔡某紅的面包車上學。途中,蔡強行與她發生關系。事後,蔡某紅威脅她不要告訴外人。“我不敢告訴任何人,包括我的父母。後來他多次威脅我,侵犯我。後來我留在學校,不敢回去了。”
5月25日,雲南省鎮雄縣公安局通報案情,同村村民蔡某紅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鎮雄縣公安局已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壹步辦理中。
女孩的哥哥在接受該報采訪時表示,她的家人在當地備受爭議,甚至受到人身攻擊。後來,她打算幫姐姐改名換姓,送她遠離當地的生活。目前妹妹已經住院半個多月,恢復良好。醫藥費和奶粉錢成了他們家的負擔。
壹位自稱是蔡某紅親戚的村民告訴我,蔡某紅有家室,有兩個孩子。平時除了做壹些竹子生意,他還經營黑車,為村民提供出行服務。女孩家在村裏比較偏僻的位置,父母都是農民,家裏經濟情況不太好。
針對此事,吉姆新聞評論稱“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和未來,農村未成年學生需要全社會的保護。當地官員在徹查此事的同時,應該考慮如何幫助這個受到創傷的女孩走出陰霾,走下壹條人生道路。”
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詹告訴九拍新聞,本案中,初中女生在學校分娩時只有16歲,因此可以推斷強奸可能發生在15歲,已經達到14歲。因此,初中女生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幼女,而是受特殊法律保護的未成年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的,應當從重處罰。
對負有特殊責任的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犯罪,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罪,或者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輕傷、懷孕、性病等後果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據該初中女生視頻自述,蔡某紅* * *實施多次性侵,對該初中女生懷孕、分娩的後果極其惡劣,應予嚴懲。根據刑法第236條,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如果認定蔡某紅強奸婦女,情節惡劣,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