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老祖宗留下的宅基地,上面的老房子早就塌了,或者根本沒蓋房子。這種宅基地當時是私有的,但是人民公社以後,隨著大躍進六十條的實施,農村所有的田地,包括農地和宅基地,都並入集體所有,農民可以按規定免費申請申請宅基地。這種情況下,農民祖上留下的宅基地也歸集體所有。如果房子還沒有基本建好,就壹定會失去所有權。
如果舊房倒塌,不進行重建拆遷,那麽兩位後農就失去了宅基地的所有權。這也是政策規定的,但大部分村並沒有嚴格遵守,壹般不進行檢索。但是不拿回來不代表農民還能建房,因為現在農民拆房子建房都要申請批準。但其中,選擇的未建立的包括宅基地確權。就是因為農村很多地方都可以做宅基地,不可能說每個地方每個農民都要裝這樣的宅基地。
畢竟去後面的人還要蓋房子,要五顏六色的。在這種情況下,很多院子被嵌入建造房屋。所以根據各家的人數,分配的範圍是不平等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壹戶壹宅並不是對待壹戶。只有壹套房子,房子全靠宅基地。但是壹戶壹宅的制度,就是壹戶之下只有壹處宅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五條和《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的要求,閑置宅基地超過兩年的,包括超過兩年未動工的宅基地所有權,不予確權(特殊情況除外)。土地權利是集體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