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以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條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銷售或者使用假劣藥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三)變質藥品;
(四)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劣藥:
(壹)藥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
(二)被汙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變更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標明或者變更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已過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書的藥品生產和進口;禁止使用未經按照規定審查批準的原料、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