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和生育證。實行免費服務制度。生育壹個子女前,當事人可以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向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辦公室申請生育二孩登記。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十九條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
第壹個和第二個孩子的出生應免費登記。
夫妻可以自主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
(壹)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壹個被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不育,女方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壹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或已生育壹個子女,再婚後無* * *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壹方已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再婚後又共同生育壹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壹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壹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壹條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孕前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證或者居住證。申請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壹)雙方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在居住證申領地申領生育證的,提交居住證;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和審查公民的生育申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審查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放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不批準生育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