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的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具體的法律條文這裏就不貼了。
先說違章停車的問題。違法停車壹直是誘發交通事故的壹大隱患,也是交通管理的難點。可以說,人為因素是違章停車的主要原因,具體來說就是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差。有些司機為了自己的方便,對禁行規定和標誌視而不見,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其實是侵犯他人通行權的違法行為。
原因很多,比如問路、停車上廁所、去路邊雜貨店買東西、司機疲勞臨時休息、公交車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就像這個問題說的:看望老人也是壹個原因。
但是,這些司機有沒有想過,他們的所作所為其實是在路上設置路障,哪怕是五分鐘,都會給道路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
妳說去看望老人需要停車,他說去接孩子需要停車,還有壹個人說去街邊的公廁需要停車...每個人都有“特殊情況”,那麽交警同誌應該“通情達理”和“無私”於誰呢?
這樣,《道路安全條例》不就名存實亡了嗎?
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實際上已經規定了“特殊情況”: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交通信號燈的限制...“《治安管理處罰法》還對阻礙上述特種車輛通行、停放的行為作出了處罰細則。
只有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民才有最大的“自由”。而且在日常工作中,交警對人情也不是無動於衷。看下面兩張圖:
妳也會表揚交警同誌的溫暖和原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