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綜合價格為4.5萬元/畝(含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涉及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細化分解並公布執行;市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按照同區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的補償標準執行,市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以外達不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執行。
林(草)地補償費120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退耕還林補償費40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的林木管理費)。
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砍伐樹木補償:砍伐果樹2-4萬元/畝;砍伐移動壹片景觀樹20000元/畝;林(草)地變成樹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按3000元/畝綜合價補償。
建築物、構築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民用房屋(含土窯)650-750元/m2、磚木結構房屋750-850元/m2、磚混房屋(含磚窯、石窯)900-1050元/m2補償。各市、縣(區)政府和管委會可結合本地實際。其他建築物、苗圃、景觀樹木拆遷及文件未明確規定的按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行。
被拆遷戶搬遷過渡費5000元/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獎勵費5000元/戶。
被拆遷人由當地政府負責安置,安置政策按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現行安置政策和標準執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補充宅基地安置用地。拆遷戶“三通壹平”工程安置補助費7萬元/戶,由當地政府壹次性使用,采取集中或分散安置方式有效解決拆遷戶住房問題。樓上安置涉及的相關費用由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方面確認。
涉及企業事業單位拆遷的,國有土地補償費和特殊地段、特殊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遷補償費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協商確定。
因工程建設需要搬遷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山、道路和水利設施,由市、縣(區)政府和管委會負責拆除或搬遷,並按費用給予補償。
對違法建築和過期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依法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設後違法建設的房屋、設施、樹木、農作物,不予補償。
征地範圍內現有的地表垃圾由當地縣(區)政府和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清理並承擔相關費用;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銜接工作,並在土地交付後做好鐵路用地圍擋和監管工作,防止新的垃圾傾倒。
施工臨時用地應充分利用荒地和劣質地。臨時用地涉及青苗、地上附著物、建築物、構築物等的補償。,參照永久用地的補償標準。
取(棄)土棄渣土地償還補償標準(建設期內)為17000元/畝;鐵路建設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
臨時用地的審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臨時用地單位應及時到當地自然資源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並簽訂相關臨時用地協議。
臨時土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原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執行。
鐵路填海面積根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材料確定,按6000元/畝的綜合標準進行補償(含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法律依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新建xi至延安鐵路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和標準。
西延高速鐵路工程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按照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清點數量和質量結算。制定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永久用地。
1.征地補償綜合價格為45000元/畝(含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涉及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細化分解並公布執行;市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按照同區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的補償標準執行,市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以外達不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執行。
2.林(草)地補償費以120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5%林地管理費)的綜合價格為基準;退耕還林補償費40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的林木管理費)。
3.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4.砍伐樹木補償:砍伐成片果樹20000-40000元/畝;砍伐移動壹片景觀樹20000元/畝;林(草)地變成樹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按3000元/畝綜合價補償。
5.建築物、構築物拆遷補償:民房(含土窯)房屋(含窯洞)拆遷補償650-750元/m2,磚木結構房屋750-850元/m2,磚混房屋(含磚窯)900-1050元/m2,市、縣(區)政府及管委會其他建築物、苗圃、景觀樹木拆遷及文件未明確的按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行
6.被拆遷戶搬遷過渡費5000元/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獎勵費5000元/戶。
7.被拆遷人由當地政府負責安置,安置政策按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現行安置政策和標準執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補充宅基地安置用地。拆遷戶“三通壹平”工程安置補助費7萬元/戶,由當地政府壹次性使用,采取集中或分散安置方式有效解決拆遷戶住房問題。樓上安置涉及的相關費用由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方面確認。
8 .涉及企事業單位拆遷的,國有土地補償費和特殊地段、特殊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遷補償費由省自然資源廳與有關方面協商共同確定。
9.因工程建設需要搬遷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山、道路和水利設施,由市、縣(區)政府和管委會負責拆除或搬遷,並按費用給予補償。
10.違法建築和過期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依法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設後違法建設的房屋、設施、樹木、農作物,不予補償。
11.征地範圍內現有的地表垃圾,由縣(區)政府和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清理,並承擔相關費用;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銜接工作,並在土地交付後做好鐵路用地圍擋和監管工作,防止新的垃圾傾倒。
(2)臨時用地。
1.施工臨時用地應充分利用荒地和劣質地。臨時用地涉及青苗、地上附著物、建築物、構築物等的補償。,參照永久用地的補償標準。
2.取(棄)土棄土還貸補償標準(建設期內)為1.7萬元/畝;鐵路建設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
3.臨時用地的審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臨時用地單位應及時到當地自然資源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並簽訂相關臨時用地協議。
4.臨時土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原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執行。
(3)鐵路填海區。
鐵路填海面積根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材料確定,按6000元/畝的綜合標準進行補償(含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4)其他相關問題。
1.項目建設涉及占用耕地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市、縣(區)政府或者自然資源部門簽訂補充耕地協議,實現本行政區域內的占補平衡;涉及易地補充耕地的,應當按照易地占補平衡的有關規定辦理。
耕地開墾費標準按照原省國土資源廳等三部門發布的《關於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2.征地拆遷經費參照在建項目省級統征的做法,在征地拆遷費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和陜西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4 .征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按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