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代彜醫書》(蘇琪書)、《中國彜醫基礎理論》、《中國彜醫》、《中國彜醫方藥》等古今彜醫文獻中所蘊含的獨特彜醫理論;
(二)彜族藥水貼療法、酒火療法、滾蛋療法、刮痧療法等技能、技術和器具;
(3)彜藥的方子、藥方、秘方;
(4)彜族藥材及其種植養殖技術;
(五)彜族藥材加工及藥物制劑技術。第四條發展彜醫藥應當遵循彜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保護與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彜醫藥的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彜醫藥理論和技術的發展。第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彜族醫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彜醫藥管理制度,促進彜醫藥整體發展。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彜醫藥管理機構和彜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彜醫藥服務資源,保障公民醫療健康。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彜族醫藥產業發展。
支持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彜族醫藥。第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彜藥和彜藥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彜醫藥發展工作。第二章服務和管理第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彜族醫藥醫療服務體系。自治州、縣(市)舉辦彜族醫療醫院;壹般醫院都有彜醫室;婦幼保健機構設立彜醫藥婦幼保健和康復科;有條件的鄉(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立醫醫廣;有條件的村衛生室可以設立彜醫診室,配備彜醫人員。第九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將彜族醫療服務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醫療機構的彜族醫療診療項目、彜藥飲片、彜藥和彜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報銷比例與中醫等同。第十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彜族醫藥醫療服務機構。
民辦彜族醫療服務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彜族醫療服務機構同等的權利。第十壹條以學徒方式學習彜醫藥或具有六年以上彜醫藥醫療實踐經驗並確有醫學技能的人員,經兩名中醫醫師或彜醫藥醫師推薦,經自治州彜醫藥管理機構組織的彜醫藥專家考核合格,可取得彜醫藥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可以按照批準的執業地點、診療類別和服務範圍,以個人執業或者在醫療機構執業的形式,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彜醫藥醫療活動。彜醫醫師資格考核辦法由自治州彜醫管理機構制定,報省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設立個人彜醫診所,應當依法備案登記。第十二條獲準從事彜醫藥醫療活動的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發揚職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三)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彜族醫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六)參加彜族醫藥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
(七)承擔與診療活動相關的法律責任。第十三條自治州彜藥管理機構設立彜藥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起草彜藥標準、彜藥種植養殖技術規範和彜藥醫療技術規範;開展彜藥鑒定;開展彜藥名家、彜藥傳承人、彜藥科研成果評審。第三章保護與發展第十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彜藥發展納入產業發展規劃,加大對彜藥種植養殖、彜藥研發生產和商貿流通的支持力度,促進生物醫藥和大健康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