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為3厘米),或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為4厘米)或頜面部穿透。
第十七條頸部軟組織單個創面長度5厘米或累計創面長度8厘米。
第二十條肢體軟組織挫傷占全身表面積的6%以上。
第二十六條肢體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導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二十七條軀幹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三十七條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到65438±00平方厘米(兒童酌情處理)或血腫兩周內不能完全吸收。
第四十八條外傷引起的異物留在深部軟組織。
第五十條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壹條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壹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