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海關、邊防、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受阻時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優先使用或者征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車輛、通訊工具、場地、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的工作場所、設備設施,完成任務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按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檢查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設備和其他器材、設施。檢查中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十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可以按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進入有關場所和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區域、場所和單位,查閱或者調取有關檔案、資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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