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相關事實、具體請求和理由。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
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雙方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並附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書面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並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