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失去的時間:
(1)按實際減少的收益計算;
(2)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
(3)參照上年度同行業或類似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用:
(1)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計算依據是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
4.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為就醫或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
5.住院夥食補助:100元/天;
6.住宿費:憑票支付,不超過340元/天。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考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