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通知》(勞部法[1994]第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按照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5年以上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九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是24個月。
根據《關於執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對部分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醫療期可適當延長。)凡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24個月內不能恢復的。
醫療期內,病假工資按單位規定執行,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丹東最低工資還是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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