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過去,由於人們對貨幣本質認識不清,錯誤地從不同角度將貨幣分為不同類型,如:根據貨幣的商品價值,分為債務貨幣和非債務貨幣;根據是否約定貴金屬的兌換比例,分為可兌換貨幣和不可兌換貨幣。
從形式上看,貨幣按其商品價值可分為實物貨幣和形式貨幣。實物貨幣本身就是壹種特殊的商品,包括價值,比如羊,貴金屬。正規貨幣本身沒有價值,它的價值是契約約定的,只有契約價值。兩種形式不同,但本質上是統壹的,即都是約定為交換媒介,都具有契約價值。貨幣的購買力取決於貨幣的合同價值,但實物貨幣的購買力也受其自身商品價值的影響。通常,實物貨幣的商品價值小於其作為貨幣的合同價值。
在中學課本中,貨幣的本質壹般被認為是普遍等價物。這個定義只是從功能出發,實際上並沒有解釋貨幣的本質,也無法回答內在的邏輯問題,即貨幣為什麽可以充當普遍等價物?
數據來源:money(壹份關於交換權的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