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給予女職工60天產假,男職工7天護理假。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十三條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給她1至2周的適應時間。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在哺乳期從事國家禁止的工作,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女職工哺乳時間可壹天使用壹至兩次,哺乳時間不包括必要的往返時間;女職工從事有定額考核的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扣除其哺乳時間相應的勞動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