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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水養殖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正確用藥,防止汙染海洋環境。

本文是關於發展生態漁業建設和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文章。

1.發展生態漁業是改善海洋環境、增加環境容量的有效途徑。漁業部門應當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模式,根據漁業水質選擇和推廣適合水產養殖的品種和方法。根據不同品種的生物學特性,進行合理輪作、套種、混養。如貝藻混養、魚蝦混養、蝦貝混養等。在示範的基礎上,可以利用人工魚礁和人工放流來增加資源,從而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二、新建、擴建、改建海水養殖場,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漁業環境監測部門進行環境評價。經評估適宜養殖的,在發放養殖使用證時,必須對養殖場所的設立、養殖種類、密度、飼養、施肥、用藥等進行監督管理,防止海洋環境汙染。

三、漁業部門要加強養殖水域管理,實施科學養殖和生態漁業,認真組織新建、改建、擴建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確保養殖產品質量和食用安全。海洋汙染直接損害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直接損害國家和漁民的利益。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既是保護漁業資源,也是保障漁業生存空間,對漁業可持續發展和保護漁民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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