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皮質激素類藥物主要用於抗炎、抗病毒、抗休克和免疫抑制治療,在各科多種疾病的診治上廣泛應用,但臨床不合理應用非常突出。
《原則》指出,糖皮質激素類藥物在臨床上未嚴格按照適應證給藥的情況較為普遍。如單純以退熱和止痛為目的,特別是在感染性疾病中以退熱和止痛為目的使用,均屬未嚴格按照適應證給藥。盡管糖皮質激素有抑制自身免疫的藥理作用,但並不適用於所有自身免疫病治療,比如慢性淋巴細胞浸潤性甲狀腺炎(橋本病)、1型糖尿病、尋常型銀屑病等。
《原則》要求,合理應用糖皮質激素應綜合患者病情及藥物特點,選用適當的品種、劑量、療程和給藥途徑等。應監測糖皮質激素的不良反應,註意停藥反應和反跳現象。孕婦應慎用糖皮質激素,大劑量使用糖皮質激素者不宜懷孕。對糖皮質激素類藥物過敏,有嚴重精神病史,癲癇、骨折、嚴重高血壓和糖尿病等患者要盡量避免使用糖皮質激素。
《原則》還對糖皮質激素的臨床應用管理提出了相關要求:沖擊療法(療程少於5天,適用於危重癥病人的搶救)需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者決定;長程糖皮質激素治療方案,需由相應學科主治醫師以上者制訂;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癥的長程治療方案制訂,需三級醫院內分泌專業主治醫師以上者決定;緊急情況下臨床醫師可以高於上述權限使用糖皮質激素,但僅限於3天內用量,並嚴格記錄救治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