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
壹、合法性。
證據合法性,側重於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明能力的問題。?
二、真實性。
指壹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壹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
三、關聯性。
證據關聯性,?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壹定的聯系,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換言之,壹個證據必須有助於證明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因此關聯性又可以稱為遼據的“證明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展資料:
證據的關聯性,又稱證據的相關性,是證據的基本屬性(或稱基本特征)之壹。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據適格的基礎性條件。關聯性是證據進入訴訟的第壹道“門檻”。
我國大陸法學界認為,證據的關聯性,指的是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某種聯系。關聯性是實質性和證明性的結合。
關聯性不涉及證據的真假和證明價值,其側重的是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的形式性關系,即證據相對於證明對象是否具有實質性,以及證據對於證明對象是否具有證明性。
在理清案件待證事實的情況下,要判斷某項證據是否具有實質性,主要就要考察當事人提出該證據的證明目的,考察該證明目的是否有助於證明本案中的爭議事實。
如果特定證據的證明目的並非指向本案的待證事實,則該證據不具有實質性,也就沒有關聯性。
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類似行為、品格證據、特定的訴訟行為、特定的事實行為、被害人過去的行為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