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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承認的六種精神病

在我國精神病學界存在著兩種精神病鑒定模式,壹種叫“有病推定”,就是把所有的人都推定為有病,除非有確鑿證據證明這個人沒病,精神病醫生往往采取這種推定方式。“有病推定”帶來的問題是精神病診斷擴大化,把各種人格缺陷都納入精神病範疇。同時,“有病推定”也容易造成對人權的侵犯。另外壹種模式是“無病推定”,渣殲唯它的含義是指精神病專家在做鑒定之前先推定被鑒定人無精神病,然後需要專家通過被鑒定人的各種癥狀來認定他究竟有無精神病。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對於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壹年以上未痊愈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壹級):五項評分中有三如培項或多於三改磨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壹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於兩項評為1分。

壹、精神病怎麽做司法鑒定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托執行。當事人、代理人、辨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鑒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並委托鑒訂。

2、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準備病人之前的病歷以及疾病控制機構開出的疾病證明,到鑒定中心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鑒定委托材料受領單》。並按鑒定中心安排時間通知當事人前來鑒定。

3、正規司法鑒定中心不受理由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

4、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證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並加蓋鑒定中心公章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中精神病人屬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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