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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事業單位用人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規範事業單位招聘行為,保證新進人員質量,提高事業單位人員素質和服務水平,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2005年第6號令)和《中***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事業單位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黑發[2006]1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在編制限額內出現崗位空缺時,補充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第三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竟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壹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 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是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分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管理。

第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成立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查部門、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招聘範圍、條件及程序

第八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鼓勵打破地域和人員身份界限。

第九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四)具備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具備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十壹條 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定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 招聘計劃、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招聘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量及考試、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條 省直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省委組織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後報省委組織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市(地)、縣(市)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市(地)、縣(市)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至少應在報名前15個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網站及相關媒體上集中發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崗位情況、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

(二)應聘人員條件;

(三)招聘的辦法;

(四)考試、考核的時間(限)、內容、範圍,考試的方式及計分方法;

(五)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十六條 應聘同壹崗位,報名人數與招聘人數之比原則上不能低於3:1。達不到這壹要求的,應減少該崗位的招聘人數或取消該崗位的招聘。特殊崗位的招聘,經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試與考核

第十七條 考試內容主要是招聘崗位所必須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條 考試科目與方式除國家或省有特殊規定外,壹般由用人單位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

第十九條 考試可采取筆試、面試等多種方式。對於應聘工勤崗位和某些特殊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第二十條 考試由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由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統壹組織。

組織人事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和人才服務機構可受事業單位或組織考試的部門委托,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提供服務。

第二十壹條 事業單位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應組織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組織擬聘人員進行體檢。如果招聘崗位對應聘者體質有特殊要求的,體檢可在考試、考核前進行。

第二十四條 凡考核或者體檢不符合要求的應聘人員,取消應聘資格。招聘單位可以根據空缺名額,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並根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按照考試成績和體檢結果,依次等額遞補。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集體研究,按照考試和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第二十六條 對擬聘人員應在單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第二十七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組織人事部門為受聘人員辦理編制、核定工資基金、調(流)動等手續。

受聘人員如系其它單位的工作人員,事業、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依法終止或者解除與原單位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有原單位同意其調(流)動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壹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組織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第三十壹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組織人事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壹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市(地)組織、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公開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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