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血吸蟲病防治任務的地區(以下稱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血吸蟲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根據全國血吸蟲病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血吸蟲病防治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考核、監督。第五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血吸蟲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組織村民、居民參與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第六條 國家鼓勵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村民、居民積極參與血吸蟲病防治的有關活動;鼓勵***產主義青年團等社會組織動員青年團員等積極參與血吸蟲病防治的有關活動。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血吸蟲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捐贈等活動。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血吸蟲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預防第八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根據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標準,劃分為重點防治地區和壹般防治地區。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第九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各類新聞媒體開展公益性血吸蟲病防治宣傳教育。各類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血吸蟲病防治宣傳教育。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級各類學校對學生開展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教育。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教育。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學習血吸蟲病防治知識。第十條 處於同壹水系或者同壹相對獨立地理環境的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血吸蟲病聯防聯控,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同步實施下列血吸蟲病防治措施:
(壹)在農業、獸醫、水利、林業等工程項目中采取與血吸蟲病防治有關的工程措施;
(二)進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蟲病篩查、治療和管理;
(三)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情監測;
(四)調查釘螺分布,實施藥物殺滅釘螺;
(五)防止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直接進入水體;
(六)其他防治措施。第十壹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同步實施。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兩個以上的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或者兩個以上設區的市需要同步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其***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並組織實施。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兩個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同步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同制定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實施農業、獸醫、水利、林業等工程項目以及開展人、家畜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應當符合相關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範的要求。相關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農業、水利、林業主管部門分別制定。第十三條 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漁船集中停靠地設點發放抗血吸蟲基本預防藥物;按照無害化要求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範修建公***廁所;推行在漁船和水上運輸工具上安裝和使用糞便收集容器,並采取措施,對所收集的糞便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