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急診病歷應該在8小時內完成。病程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壹)首次病程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後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書寫的第壹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的內容包括病例特點、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診療計劃等。
1、病例特點:應當在對病史、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進行全面分析、歸納和整理後寫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陽性發現和具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癥狀和體征等。
2、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根據病例特點,提出初步診斷和診斷依據;對診斷不明的寫出鑒別診斷並進行分析;並對下壹步診治措施進行分析。
3、診療計劃:提出具體的檢查及治療措施安排。
病歷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進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過程的記錄。也是對采集到的資料加以歸納、整理、綜合分析,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書寫的患者醫療健康檔案。
病歷既是臨床實踐工作的總結,又是探索疾病規律及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是國家的寶貴財富。病歷對醫療、預防、教學、科研、醫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擴展資料:
門診病歷書寫要求
1、門診病歷封面內容要逐項認真填寫。病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門診號、公(自)費由掛號室填寫。X片號、心電圖及其他特殊檢查號、藥物過敏情況、住院號等項由醫師填寫。
2、初診病人病歷中應含“五有壹簽名”(主訴、病史、體檢、初步診斷、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
①病史應包括現病史、既往史、以及與疾病有關的個人史,婚姻、月經、生育史,家族史等;
②體檢應記錄主要陽性體和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體征。
③初步確定的或可能性最大的疾病診斷名稱分行列出,盡量避免用“待查”、“待診”等字樣。
④處理意見應分行列舉所用藥物及特種治療方法,進壹步檢查的項目,生活註意事項,休息方法及期限;必要時記錄預約門診日期及隨訪要求等。
3、復診病人應重點記述前次就診後各項診療結果和病情演變情況;體檢時可有所側重,對上次的陽性發現應重復檢查,並註意新發現的體征;補充必要的輔助檢查及特殊檢查。三次不能確診的患者,接診醫師應請上級醫師診視。與上次不同的疾病,壹律按初診病人書寫門診病歷。
百度百科-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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