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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診記錄的書寫標準是什麽?

會診記錄的書寫規範如下。

會診記錄(包括會診意見)是指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其他科室或其他醫療機構協助時,由申請人和會診醫生分別書寫的記錄。內容包括申請會診記錄和會診意見記錄。

二、申請會診記錄應簡要說明患者的病情和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原因和目的,並由申請會診醫師簽名。

三、會診記錄包括會診意見、會診醫師所在科室或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等。咨詢意見要具體。定期會診意見應在會診申請發出後48小時內由會診醫生記錄。緊急會診時,會診醫師應在會診申請發出後10分鐘內到場,會診結束後應立即完成會診記錄。

四、申請咨詢者應在課程記錄中記錄咨詢意見的落實情況。

五、會診記錄應另紙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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