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藥品管理法》 第 72 條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罰: 未取得 《藥品經營許可證》 經營藥品的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邊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營範圍為中藥飲片、中成藥制劑的丙藥品批發企業購進銷售生物制品,屬於無證經營,故A選項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