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的重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部分違法行為的界定。擅自委托或委托生產藥品的,按生產假藥處理;未經批準,在城鄉集市銷售藥品或者在城鄉集市銷售藥品超出批準經營的藥品範圍的,以無照經營論處;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屬於假藥、劣藥的,從重處罰;無國家標準的中藥飲片生產不符合省級《炮制規範》,按劣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