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及其監督管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出口,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為第壹類和第二類。該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濫用已上市銷售但未列入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列入目錄或者將第二類精神藥品調整為第壹類精神藥品..
第四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實行原藥材管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麻醉藥品原藥材種植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