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事
(壹)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中醫執業資格證書,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滿3年,身體健康;
2 .具有《中醫(專科)醫師資格證書》,依法註冊執業,身體健康。
(2)至少有1名合格的中藥技術人員開展中藥飲片調劑活動。
第二,房子
(壹)房屋相對獨立;
(二)診療區域布局合理,符合布局和流程衛生;
(三)至少設置候診區、醫療區;
(四)面積滿足功能需要,並根據診療範圍的不同,滿足以下條件:
1.開展中藥飲片和中成藥調劑服務的,服務區域應當相對獨立;
2 .開展中醫非藥物療法,應設置獨立的治療室。
第三,設備
(1)基本設備:咨詢臺、咨詢椅、脈沖枕、紫外線消毒設備、汙物桶等。
(二)有與診療範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包括中醫診療設備)。
四、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各種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並有書可查。制定感染控制制度與流程,中醫技術操作符合預防與控制感染相關的中醫醫療技術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中醫診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個人開辦中醫診所,應當具有中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滿三年,或者具有中醫(專科)執業資格證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三)中醫診所名稱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四)符合環境保護和消防的有關規定;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或者舉辦中醫診所。
第六條中醫診所應當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壹)《中醫診所備案信息表》;
(二)中醫診所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
(三)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名錄、有效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書;
(四)中醫診所的管理規章制度;
(五)醫療廢物處理方案和診所周邊環境的說明;
(6)火災應急預案。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還應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其他組織代表的身份證明。